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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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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意见》 用好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

来源:云南省沪滇合作促进会     时间:2017-07-17     浏览:586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用好用活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大力支持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耕地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意见》要求各州、市、县、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掌握可用于增减挂钩的用地规模,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应保尽保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指标。加大对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县(市、区)增减挂钩指标的支持,重点对贫困程度深、搬迁任务重、复垦潜力好的地区给予倾斜。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区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

 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县(市、区)要科学编制实施方案。要严格落实拆旧复垦义务,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并做好建新占用耕地和拆旧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对于《云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中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严格节余指标的取得,提高节余指标使用率,明确节余指标收益的用途,且节余指标流转交易统一在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上进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运用增减挂钩解决安置用地,搬迁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复耕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地块,不占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此外,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意见》提出要充分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要求,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要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预留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搬迁安置点用地必须在动工前做好被占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补偿安置工作,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要依法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杜绝形成新的违法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确权登记。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